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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03:5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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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化部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文化行政部门、经委托或者授权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处理,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错案责任,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对结案案件定期评审复查制度。

第二章 责任形式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执法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扰、阻挠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可以同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前述行政处分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
第八条 由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错案,应当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错案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部门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干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错案的,追究干预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报告的;
(二)拒不承认并纠正过错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
(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由于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分别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组织、授权执法组织等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追究。
本办法不排除其他部门依法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发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出现执法错案时,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改正意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应当立案调查。
(1)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
(2)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
(3)导致行政赔偿的;
(4)经评审复查确认为错案的;
(5)其他依法确认为错案的情形。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错案责任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第十九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
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当场处罚以及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拒绝出示或者多次不主动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
(二)使用无效的、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三)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及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四)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收缴罚没款、物据为已有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违法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法对他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严重失察、失职导致本地区市场秩序混乱或者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扰、妨碍、阻挠重大案件查处的;
(八)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同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资格,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的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由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负责执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停行政执法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本人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理;其所在部门安排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对发生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错的部门和人员负有纠正、查处、追究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故意拖延、放弃纠正、查处和追究责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5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电力工业部


由我部组织制定的《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试行。同时组建“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家库的方式开展评标工作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内尚无规范的运行先例和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二、建立专家库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各有关单位和每一个评标专家都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保证质量。各单位不限制名额,但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资格标准审查选派,最后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的资格标准选报人员,然后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将申报表(附件二)报到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申报截止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五、各子库的管理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汇总,报电力部批准。
本“办法”以及建立专家库过程中的有关总体性问题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统一归口和解释。涉及各类子库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由各类子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了适应电力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的需要,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人员的行为,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的火力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大件运输和材料采购等各类型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1.3 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申报、考核、审批取得专家资格,并愿意接受聘用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方可参加电力工程的评标工作(6.2条中招标单位委派的人员除外。)
1.4 招标工程成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1.5 按分级管理原则,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招标,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评标专家从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其他工程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也可从电力部招标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本办法的管理内容同样适用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的管理,资格标准可由各网省局另定。
1.6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专家库按不同类别的招标分为若干个子库,各子库由电力部委托各类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如下:
子库分类 负责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设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朱锡年 64013311转4301
施工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设备 成套设备局 王淑云 62024624
大件运输 物资局 郭丙年 63415583
材料 物资局 李继烈 63415573
监理 工程建设局 熊大芳 63415039
综合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2 专家的资格标准
2.1 通用性资格标准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从事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经济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专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或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科研、勘测设计、监理、设备管理、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或工程管理经验,且业绩突出,在电力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名度。
三、熟知国内外以及电力行业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一定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以往的工作中无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程现场踏勘及大工作量的评标工作。
2.2 专用性资格标准
一、设计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勘测设计单位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设计和设计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担任过火电或送变电工程设计总工程师或大型电力项目主要专业的负责人(适用于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
(3)熟悉各电力设计院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设计情况,包括设计标准、造价水平、设计质量及发生的设计质量事故等。
二、施工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从事电力工程的土建施工、安装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全面负责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经验。
(3)熟悉施工企业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施工情况,包括安全和质量事故、施工管理水平、工期水平和达标投产情况等。
三、设备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工程科研、设计、设备运行、试验、检修、制造或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专门从事设备招标工作且参加电力工程设备招标10个项目以上。
(2)了解国内外主要电力工程设备的制造工艺、价格水平、质量标准,熟悉电力生产和设备的管理。
(3)熟悉各制造企业的情况,包括生产能力、供货范围、以往质量事故、设备缺陷和服务情况等。
四、工程管理或监理方面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基建或生产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参加过两个以上工程的监理,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型电力工程的综合管理经验。
(3)了解全国电力建设的基本情况。
五、大件设备运输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电力工程大件设备的运输及组织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六、材料采购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物资材料专业工作及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宗材料和重要物资供应和管理经验。
七、综合类专家的资格标准
具有10年以上电力技术经济工作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
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专家。
2.3 除综合类专家外,各类招标的评标专家首先必须符合通用性资格标准,同时要符合专用性资格标准。
3 专家的选聘和申报
3.1 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个人填写《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查表》(附件二),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网省电力局。
3.2 各网省电力局将所属单位上报的人员汇总,经过初审并分别提出推荐意见,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各综合部门及国家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直接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
3.3 经过电力工程各类子库管理单位终审和电力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格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由电力工程招标管理机构颁发聘书,进入“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
3.4 一个专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申请进入两类子库。
4 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4.1 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参加各子库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需熟知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电力工程各类招投标文件范本,了解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遵守评标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4.2 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委员们要集中学习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熟悉工程情况。
4.3 评标过程中的评委投票采用个人记名打分投票方式,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单位要将评标情况和专家评分表返回专家库,进入专家的个人档案。
4.4 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将根据历次评标的情况对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专家资格的考核认证。
5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5.1 专家被招标单位聘请为评标委员后,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评标委员身份。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5.2 受聘的专家必须自觉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5.3 每个评委都应认真、负责和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打偏分。
5.4 对有违反保密规定、丧失公正原则和有意打偏分的,将由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5.5 专家被聘为评标委员后,有权了解工程的有关情况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6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6.1 专家库由电力部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分类管理。
6.2 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1.6条规定的分类管理原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前15天,与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联系,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请选聘7~1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选,另外三分之一的专家可由招标单位在本单位人员中委派,允许为专家库以外的人员,但均应符合专家的通用性资格标准。
6.3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应由从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招标单位的专家担任。
6.4 招标单位可根据评委组成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工程的类别和具体情况,考虑合理的专业组合,在专家库中选聘各专业的专家。
6.5 各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中,该类别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三分之二。
6.6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6.7 专家参加评标的差旅费和劳务费由招标单位承担。
7 附 则
7.1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单 位:----------------
姓 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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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学 历 |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
|--------|------------|--------|------------|--------|------------|
|职 务 | |技术职称| |任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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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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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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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经济或管理工作年限| |申报类别|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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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工程)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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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年限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 工程简况及所担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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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考核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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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招标工程 | 招标单位 | 评标表现或违纪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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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工 程| |
|招 投| |
| 标 | |
|主 管| |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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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53 号

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政办发[2003)5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形式为基金市级统一管理,合理划分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审核,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参保职工登记、失业人员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待遇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失业职工向社区移交和再就业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为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主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六条 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核算,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按地区分设明细帐户核算。
第七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统筹基金、地方自筹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核算。
第八条 每年3月15日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核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由市财政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根据各地从业人员状况,新增就业岗位确定失业保险扩面计划,参保面应达95%以上。
根据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工资总额的3%核定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
根据登记失业人员总量,按实现20%的再就业率和认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失业保险支出计划。
第九条 从2003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征缴的市级以下失业保险费分级次直接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费等有关待遇支出由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月拨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上报每月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额度时,应提供本地区失业保险发放情况汇总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形成汇总软盘;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应附原始凭证复印件。每月15日前报市劳动就业局审核,市劳动就业局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按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10%提取,按收入进度,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按季度由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再就业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财政应按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2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按支出进度缴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的上级补助资金,在各县(市)区按规定的配套补助资金到位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将上级补助资金列入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第十五条 在地方财政及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失业保险基金仍缺口部分,按各县(市)区提出的借款申请,由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自承担归还失业保险基金借款的责任,对归还借款有困难的地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扩面增一块,加强管理减一块,促进就业出一块,财政调剂补一块,举债借一块”的要求,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街道、社区要配备专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台帐,严格执行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加强对失业人员转就业的清理认定工作。要保证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要防止已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必须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落实,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费征缴超收部分,可抵顶地方配套资金;对就业率超过20%以上节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部分,在分配补助资金时,按节约支出额总和的50%给予奖励,对短收和超支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2003年9月30日全部冻结,同时对以前年度收支情况进行清理,清理报告在2003年10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余资金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以前年度的遗留问题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从2003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失业人员的接收、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和标准经当地劳动就业局初审核定后,报市劳动就业局复审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的失业人员档案及日常管理,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