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

时间:2024-07-03 04:1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合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对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全额的2%计征教育事业发展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